第一条 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以下简称神学院校)的办学方针、自身特点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基督教两会神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神学教育委员会)下设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神学院校讲师以上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督教两会)有关负责人、神学院校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共11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四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基督教界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担任,其工作或研究领域应涵盖神学院校大部分学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在教授、研究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选用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人员,但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人员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学术造诣、正派的品德作风。
第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神学教育委员会审议通过。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的产生及变更情况,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每届任期5年。
第八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每年定期集中评审。每次评审时须有9人以上成员出席。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7名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可委托他人投票、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九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十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神学教育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本人系参评对象或与参评对象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有隐瞒情况的,所评审的任职资格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小组评审意见及投票情况的;
(二)未公布评审结果前,私自告知参评人评审结果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参评人员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遵循回避原则的;
(五)为参评人员拉票,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十二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神学教育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及其评审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神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神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